當耶穌面對當下問題

作者:黃多賜牧師  ( 芝加哥華人基督徒宣道團跨文化主任 )

當我們在網絡上看到「BBQ了」、「栓Q」、「真的會謝」這些00後的流行語時,常常一頭霧水,甚至誤解意思。我們與00後只相差幾十年,生活在同一個時代,甚至天天面對面,卻已經難以理解彼此的語言。

更何況,耶穌距離我們已有兩千年之久。祂所處的文化、環境與時代,與今日世界有極大的差異。我們今天面對的問題,對當時的人而言,幾乎是聞所未聞、難以想像的。

因此,我們自然會問:如果耶穌來到今天,祂會如何面對並解決我們的問題?

祂會使用聖經嗎?還是會帶來新的啟示?傳道者說:「日光之下並無新事。」(傳1:9-10)這句話,今天還適用嗎?

一、問題不同,本質相同

事實上,耶穌、保羅以及初代教會所面對的問題,本質上與我們今日非常相似。

對耶穌時代的人而言,摩西律法已是幾百甚至上千年前的教導。文士與法利賽人對律法有各種不同的詮釋,有些甚至難以實踐。他們帶著問題來問耶穌,表面是請教,實際卻是試探。例如:離婚問題(不同學派的解釋)、行淫婦人該如何處置 (遵守摩西律法亦或遵守羅馬法律) 

這就像今天我們問:你的立場是偏向某個政治光譜嗎?同樣地,福音傳入歐洲時,也面對全新的文化與處境。當時教會討論的是:「市場上祭過偶像的肉可不可以吃?」而今天我們討論的是:「洗手間是否需要性別區分?」問題形式不同,但都與日常生活息息相關。

二、耶穌的方法:不是廢掉,而是成全

我們或許以為,耶穌會帶來全新的教導。
但祂卻說:「我來不是要廢掉律法,乃是要成全。」(太5:17)

什麼是「成全」?
不是律法不完全,而是人對律法的理解出了問題。因此,耶穌用一連串對比來解釋:不可殺人 → 要與弟兄和好、不可姦淫 → 不可動淫念 、可以休妻 → 看見婚姻的神聖與責任 、不可背誓 → 誠實無需起誓 、以眼還眼 → 寧可吃虧 、恨仇敵 → 愛仇敵、為他禱告 ,耶穌不是降低標準,而是把焦點從外在行為帶回內心生命

  1. 律法的目的:叫人知罪,而非定罪

當法利賽人把行淫的婦人帶到耶穌面前時,是設下陷阱:若照律法打死她 → 違反羅馬法律;若不處罰 → 違反摩西律法。

耶穌的回應是:「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,誰就可以先拿石頭打她。」最後祂對婦人說:「我也不定你的罪,去吧,從此不要再犯罪了。」這正是對羅馬書3:20的詮釋:律法是叫人知罪。

什麼是真正的「知罪」?

不是律法主義(只守外表),也不是放任自由(無政府狀態),而是: 知道自己錯了,並且願意不再犯。神設立律法,不是立刻刑罰人,而是給人悔改的機會。

但這也不代表可以繼續犯罪——「我們可以仍在罪中,叫恩典顯多嗎?斷乎不可!」(羅6:1-2)

  1. 使徒的應用:原則勝於規條

當哥林多教會問「祭偶像的肉可不可以吃」時,保羅的回答是:「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」(林前6:12) 「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。」(林前10:23) 

結論是:可以吃,但若會使人跌倒,就不吃;若參與敬拜也不可。 重點不在「可不可以」,而在:是否造就人? 是否影響他人? 是否被轄制? 是否參與拜偶像?這正是對耶穌「成全律法」的延伸。

三、今天的問題,本質仍然一樣

現代議題看似全新,例如:墮胎 、安樂死、同性戀與性別議題 、吸毒與成癮 、戰爭與政治衝突 ,但其核心仍離不開聖經所說的三件事:肉體的情慾 、眼目的情慾 、今生的驕傲(約一2:16);以及一個根本問題: 誰在掌管我的生命主權?

從巴別塔,到士師時代,再到今日「我命由我不由天」的思想,人始終想自己作主。

  1. 回到起初:耶穌的答案

當耶穌面對離婚問題時,祂沒有進入律法辯論,而是直接說:「起初並不是這樣。」(太19:8)並把人帶回神創造的心意:「神所配合的,人不可分開。」(太19:6) 耶穌的方式不是啟示新規則,而是帶人回到神原初的心意。

  1. 面對當代處境的原則

無論是政治、戰爭、倫理議題,聖經給我們清楚原則:敬畏神、尊重人(彼前2:13-17)、有條件的順服權柄(羅13:1-7)、愛仇敵(太5:44) 、不求自己的益處,乃求別人的益處(林前10:24) ,這些原則,足以回應各樣時代的挑戰。

結論

日光之下無新事,現在我們所面對的問題和歷世歷代人們所面對的都相同,只是以不同的形式呈現出來而已。神設立律法的目的是叫我們知罪,而真正的知罪是不會再去犯,所以主耶穌一再強調不要再犯了。主耶穌面對世人的試探、挑戰時,往往將人帶回神起初的創造、起初設立的規範,而不是給出新的律法。聖經更是提醒我們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都可行,但無論那一件,總不受他的轄制。(林前 6:12)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有益處。凡事都可行,但不都造就人。無論何人,不要求自己的益處,乃要求別人的益處。(林前 10:23-24)無論何事,你們願意人怎樣待你們,你們也要怎樣待人,因為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。(太 7:12)